前几天收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申报缴纳了。缴纳标准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
其中,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免征范围: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期限,是指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6个月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如果您公司有残疾人员工就业或者符合免征条件,可以在9月份申报,如果没有的话,直接等10月份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后缴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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